关于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出具意见的暂行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更好发挥驻外使馆的一线监管和服务职能,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等有关规定,驻乌克兰使馆经济商务处制定了《关于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出具意见的暂行规程》,现通知如下:
一、本规程所称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是指中国企业在乌克兰境内及与乌克兰利益相关的第三国或地区开展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二、驻乌克兰使馆经济商务处依法依规对有关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行使一线监管和服务职能,原则上不正式回复出于商业目的、缺乏明确法规依据的征求意见函。
三、一般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无需驻外使馆出具意见;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属于特定项目,需在投标前按照相关程序征求驻外使馆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正式函件(包括项目背景、项目进展情况、申请事由等)、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四、依据其他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征求意见的,申请单位应在正式函件后附相关规定原文。如涉及证明事项,还应提交能够证明相关申请事项的材料。需办理特定项目立项的应首先履行特定项目立项程序。
五、申请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ua@mofcom.gov.cn。
六、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驻乌克兰使馆经济商务处负责本规程的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