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投资与国家大项目署(以下简称大项目署)于2011年5月12日根据乌总统亚努科维奇签署的№ 583/2011总统令成立。
其主要职责为:1、行使投资活动和国家大项目管理领域的国家政策;2、实施国家项目的管理;3、实施旨在改善乌克兰投资形象并支持地区投资发展的措施。
大项目署的其他任务
1、确保国家政策在投资活动、国有和私营合作及国家项目领域的实施;
2、研究提交改善总统、政府的法令、法规的建议,并在涉及大项目署职权范围之内的问题上向总统和政府提交建议;
3、促进国内资本和外国资金对乌克兰经济的投资;
4、实施一系列措施,旨在引导国际上对乌克兰形成积极的投资形象,包括在乌克兰国外举行推介会或相关问题的论坛;
5、对国家行使和制定税收、海关和预算政策提供建议;
6、对国家预算政策、全国经济及社会发展方案及乌克兰政府方案的制定提供建议;
7、向乌克兰财政部提供制定国家整体预算和实施方案的建议;
8、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监测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投资项目的制定和实施;
9、确保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优先项目及总统指定的国家项目得以形成并顺利完成;
10、协调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国有企业、机构及组织实施和贯彻国家项目;
11、研究建议并准备其他投资发展项目;
12、为大项目准备和实施,向客户提供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技术-经济,以及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在大项目署职权范围内确保对实施大项目进行技术法规监管;
14、汇总并公布大项目署的活动成果,包括实施大项目的情况;
15、确保在范围内对国家、投资和其他项目进行专业评估;
16、提交其专业范围之内的关于准备和实施国家及其他项目需国家支持的建议;
17、对竞争选拔投资和其他发展方案需国家支持的项目提供建议;
18、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准备并向乌克兰政府提交以财政预算和国家担保用于大项目和其他项目实施的建议供政府审议;
19、对在国家和私营合作条件下实现大项目的所需法规的起草提供建议;
20、起草并提交国有资产可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以及国有财产使用的建议,供乌政府审议;
21、参与根据法律签订和执行特许经营权协议及其他协议的过程,确保制定和实施国有和私营部门合作;
22、准备和提交乌政府关于设立专门的国家投资金融贷款机构用于项目金融支持的建议,确定这一金融机构的章程,并对其实行监管;
23、吸引预算外的资金;
24、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国家整体规划;
25、促进权力执行机构与地方制定和实施国家及其他项目和整体区域投资发展计划相互协调;
26、建立、重建和消除投资和发展的区域中心,坚持一个窗口原则;
27、提供国家项目的管理;
28、建立、重建和消除企业,机构和组织,根据各自章程确定职位及解除领导职务;
29、执行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管理国家财产的其他职能;
30、形成国家项目并确保国家项目功能实施;
31、在职权范围之内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机构开展合作,进行谈判,与他们签订总统授权下或政府授权下获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国际合同,以及签署其他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框架下的合同;
32、在职权范围内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世界各国的有关机构,进行谈判,并签署框架协议,协调和实施国际等组织和机构的技术援助项目;
33、确保准备的投资项目符合国际标准;
34、在职权范围内吸引国际技术援助
35、建立投资项目和方案数据库;
36、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乌克兰准备缔结国际条约,对其提供建议并确保其实施;
37、在职权范围内参与实施树立乌克兰积极国际形象的活动;
38、参加乌克兰双边经济合作委员的工作;
39、按规定的方式吸引公众大项目署管辖范围内的专业事项;
40、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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