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Отдел по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 вопросам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в Украин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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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进出口管理相关政策


1 .贸易主管部门
1999年底,乌克兰对国家外贸政策和外贸管理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强化国家外贸管理职能,简化管理程序,国家主要行政调控职能统一划归新组建的乌克兰经济部。经济部为国家对外贸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对外贸易的政策,并就具体政策协调与各部门间的联系。2010年,经济部更名为经济发展与贸易部,部长由政府第一副总理克柳耶夫兼任。
乌克兰海关署下设各州海关分署、支署、分关、支关和关站,负责实施乌海关法律、办理海关手续、征收海关税费、实施海关监管、统计进出口数据等。

2. 贸易法规体系
1992年,乌克兰制定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对外经济活动法》,确立了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实施对外贸易自由化,融入世界贸易体系。法律规定实行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即乌克兰境内的所有合法注册企业,在向乌克兰经济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自动获得外贸经营权。
目前,乌克兰涉及贸易与投资的法律除上述《对外经济活动法》外,主要包括2004年颁布实施的《乌克兰海关法》、1996年颁布实施并于2000年修订的《外国投资制度法》。此外,在乌的克兰法律框架中,涉及外国人经济活动的法律还包括《乌克兰海关税率法》、《乌克兰统一关税税率法》、《乌克兰对外经济关系中来料加工法》、《乌克兰商品和交通工具进口及清关程序法》、《乌克兰各边境站货物通行统一收费标准法》、《乌克兰税收体系法》、《乌克兰增值税法》、《乌克兰预算法》、《地籍簿法》、《土地市场法》、《租赁法》、《特别抵押法》、《乌克兰特别(自由)经济区法律》等。

3. 关税税率
2008年5月16日乌克兰加入WTO后,进口关税税率均在议会网站(portal.rada.gov.ua)公布。根据乌克兰经济部提供数据,目前乌克兰平均关税水平已降至6.3%,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降至4.85%,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降至11.2%。另外根据签订的分类商品关税协议,部分单项产品,如化工品、木材、纺织品、药品、家具等进口关税为零。
乌克兰海关进口关税为差别税。从商品种类来看,对于依赖进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对于本国生产能力不足的商品征收2%-5%的关税;对于本国产量较大、基本可以满足需求的商品征收10%以上的进口税;对于本国产量高并满足出口需要的商品征收高关税。从商品来源看,来源于与乌克兰签订海关协定和国际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实行特别优惠关税甚至免征进口关税。而对来源于尚未与乌克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特惠经济贸易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或不能确定具体来源国的商品,征收全额进口关税。
中国被列入享受优惠关税税率(50%)国家行列,中国商品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关税优惠:商品直接从中国进口;生产者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出具FORMA原产地证书。

4 .关税征收与海关估价
《乌克兰海关法》对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的确定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可参阅《乌克兰海关法》第266-273条。总体来说,乌克兰海关估价方式分两种:第一种是根据相关协议(见《乌克兰海关法》第266条);第二种是根据参考价和同类商品价格制定(见《乌克兰海关法》第267-273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海关参考估价)。如果乌克兰海关认为发货单上注明的价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或者无法对进口商品进行检查,乌克兰国家海关机构将有权参照来源于第三国的类似商品的价格计算海关价值(也即参照第三国商品进行海关估价)。
目前在乌克兰实行的海关关税征收方式有:
—从价税:即对进出口商品和货物按海关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海关关税。
—从量税:即对进出口商品和货物以件为单位征收一定的海关关税。
—混合税:即对进出口商品和货物混合以上两种方式征收海关关税。
乌克兰海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用从价关税计算法(又称百分比法)。从量关税计算法通常只是针对乌克兰限制进口的商品时才采用,如打猎用的枪支和其它带枪管的武器等。乌克兰海关对混合关税计算法的采用已越来越少,之前乌海关曾对汽车进口采用混合关税计算法,即根据海关价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关税,但排气量每毫升不得低于一定的金额,后修改为统一的汽车进口关税税率20%,入世后降为10%,汽车散件进口关税税率为5%。
乌克兰海关进口关税的征税基数为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根据《乌克兰统一关税税率法》第15条的规定,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包括:发货单上注明的商品价格;商品和货物的运输费、装箱费、卸货费和运输至乌克兰海关边境的保险费;代售手续费和中介手续费;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使用费。
另外,所有进口货物在进口时均须缴纳20%的增值税,某些商品还须缴纳消费税。

5 .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为保证国家支付平衡和维护国内商品市场秩序,在下列情况下乌克兰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在乌克兰统计平衡出现大幅度萎缩情况下,如果其逆差在相应期限内超过乌克兰外汇储备要求总数的25%;在达到乌克兰议会所规定的外债水平的情况下;在乌克兰国内市场的某些商品,特别是农产品、海产品、食品工业产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求严重失衡情况下;为稳定进口与国产生产资料供应比例平衡;在面对来自国外的贸易歧视性行为的情况下;在外贸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乌克兰签署的国际商品协议的有关规定等。
乌克兰政府每年公布一次进出口主动配额许可证商品名单,乌克兰经济部及其下属授权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发证并监督使用,海关凭有关文件对商品数量进行登记后予以放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单及期限还需由乌克兰议会批准。

6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根据乌克兰有关规定,国际贸易商品目录中的1-24类商品在进入乌克兰关境时,均须提供乌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国外品质证书的认证证明。乌克兰主管进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乌克兰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乌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和各州的25个标准认证中心负责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认证工作。
乌克兰的进口商品检验程序分三种:
—必须(强制)认证商品,根据乌认证标准条例规定,100多种进口商品必须获得强制认证后方可进入乌克兰境内和在乌国内市场销售,如电话程控交换机、药品、玩具、农产品、食品、食品原料等。赠品、展品、人道主义援助和技术援助商品、企业法定基金项下的生产资料投入、境外来料、海关保税商品和转口商品免于强制认证。
—非必须认证商品,只要出示商品生产国的商检合格证书,并在抽样检查合格后即可进口、销售,如部分日用轻工业产品和食品,部分原料性产品等。乌对技术设备产品进行单独认证。
—互免认证商品,根据乌克兰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如协议国家商检部门对其生产的出口商品已经进行了检验并颁发了品质证书,则该商品在进入乌克兰关境时可免除质量认证手续。
乌克兰对进口商品采用以下检验标准:
—如乌克兰类似国产产品有相应的标准规定,则对进口商品采用本国的技术、药理、卫生、植物卫生、兽医及生态验证标准;
—如乌不生产类似商品,进(出)口商须提供符合现行国际技术、药理、卫生、植物卫生、兽医及生态标准的产品品质证书,或符合该商品世界主要出口国国家标准的品质证书。
—如乌克兰与相应的国家签署了相互承认商检结果的协议,则进口商须出示该产品符合出口国现行标准的证明文件。

7 .出口关税和出口限制
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属、废金属和特种装备外,乌克兰对其它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包括配额许可证出口管理商品。对于限制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限制出口产品】乌克兰主动限制出口的制成品,以及其他国家进口时受该国或所加入的经济组织、关税同盟的配额、限额、许可证限制的这一类成品的出口,要根据乌政府法规和在乌经济部授权下进行。
【武器和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管制】乌克兰对转让出售武器、军事和特种技术,部分军品生产原材料、设备和工艺进行国家出口管制。经营国家出口管制商品的企业需向政府申请特别经营权,官至商品的出口合同须经经济部特别出口监督局的批准、发证、登记后方可执行,海关凭许可证检查放行。出口管制商品清单由乌克兰政府确定。国家专控商品包括武器、弹药、军事技术及其生产成套设备、炸药;核物资、核技术、核设备、核装置、特种非核物资、电离辐射源;用于军事装备和军事技术并根据乌克兰法律构成乌克兰国家机密的其他产品、技术和服务;贵重金属、合金、宝石、麻醉品、艺术作品、博物馆藏品等。

8 .商品原产地证书
乌克兰发放商品原产地证书的标准是:1、商品在乌境内加工后的附加值达到50%以上;2、在乌加工后产品的海关税号发生了变化。
乌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是乌克兰工商会及其分会。
乌克兰企业及在乌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均有权申请出具原产地证书。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必备文件包括:1、企业文件;2、产品生产或买卖合同;3、商品发运单;4、支付凭证;5、产品品质证书;6、技术设备产品的使用说明;7、发证申请。

9 .贸易保护
【贸易救济措施】乌克兰国际贸易跨部门委员会可审议由本国生产商(申诉者)提交的关于损害和对自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诉和由经济部提交的关于对自外国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调查结果的材料和结论。如申诉中的事实和论据充分,并确实对本国生产厂家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如生产规模缩减,国内市场销售规模下降,市场占有率减少,生产规模停滞不前,经济效益急剧下滑等,足以构成采取反倾销调查的理由,可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对外国进口商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近年来,乌方加强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保护力度,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力度不断加强。继2009年对我出口乳酸、带绒织物、毛巾和注射器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对进口液化氯和平板热压白色玻璃发起一般性保障措施调查以后,2010年以来,又陆续对进口铁合金、氮磷钾三元复合肥、电冰箱和冷冻设备等发起一般性保障措施调查。并在10月对进口平板热压白色玻璃采取最终保障措施。乌克兰上述举措对我上述产品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
【外贸合同登记制度】根据乌克兰规定,凡贸易合同对象为转口商品,其他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乌出口商品,为防止国外反倾销调查主动减少出口的商品,正在接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乌出口商品等,其出口合同必须进行登记。实行出口合同登记制度的商品名单由乌克兰经济部确定。
【指导性价格】乌克兰经济部对乌境内外遭到反倾销制裁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使用国家外汇基金,通过国际招标采购进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宗商品规定指导性价格。
【特别制裁】乌克兰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本国和外国企业实行特别制裁措施:对违反乌有关反垄断措施、禁止非公平竞争、限制转口、禁止倾销等法律规定的企业实行单独许可证制度,即单独审批制度;对违反乌有关法律,从事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活动的企业暂停其外贸经营权。特别制裁措施由乌克兰经济部根据执法机关的裁决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