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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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乌克兰海关法规范海关操作程序
  新乌克兰海关法2004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2002年7月4日乌克兰加入了《边境货物检查》日内瓦国际公约(1982年10月21日)。为了履行其承担的相应义务,乌克兰内阁2003年12月24日颁布了《关于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工具及所运输货物进出境通关问题》第1989号决议,对新海关法的第40、41和45条款做出了解释。

  按照新海关法第三章40条、第八章41条和第二章45条的规定,当运输工具和所运输的货物在乌克兰国境通关时,海关、其它国家的检查机构和各种所有制的经营主体要依法协调权。新海关法第三章40条规定: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当运输工具和所运输的货物通过乌克兰关境时,海关采用乌克兰内阁确认的典型的操作系统对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工具及所运输货物进出境实施昼夜监管检查。

  上述新办法和其它一系列特定的海关检查操作办法的实施,目的在于对通过乌克兰关境的所有类型的运输工具和所运输的货物进行海关检查时,应按照新乌克兰海关法,采取统一标准的操作程序。程序的标准化使海关的检查准确,检查内容清晰,全面完善了海关检查的基本步骤和组织方法。

  操作程序的制定参考了海关事务方面的国际经验,并与本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还考虑到运输工具的到达和驶离等等问题。程序规定运输工具及所运输货物进出乌克兰国境时,应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进行边防检查和海关检查。检查包括:对国际公路运输工具、乘客、货物和物品进行边防检查和海关检查;对国际航空运输要增加安全检查;对国际海、河水路运输和转运要对船舶进行航运安全检查;在各种必要的情况下要进行卫生和检疫检查;辐射检查;生态检查;乌克兰文物出境检查和其它法律规定的各种检查。

  为简化检查程序经“绿色通道”过境时,海关和边检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口头允许,方可通行。

  对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工具及所运输货物进出境进行海关检查的程序中,还有一些海关和其它权力部门的制定的权力规范行为。

  如:对进出国境的公路运输工具及所运输的货物进行海关检查时规定,应在海关检查特定区内进行。当到达乌克兰国境时,应首先进行边防检查;当驶离乌克兰国境时,先进行海关检查。

  此外还需交验海关货物申报单、国际公路运单(GMR)或货运单、货物发票、其它证明货值的单据并使其能够对相应物品进行区分;货物明细单、海关加施的封记章印和铅封、国际陆运证书(Garnet TIR)等等。

  如有情况不明或疑似违法情况可要求重验。

  对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通关进行海关检查时有自己特定的程序并按程序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按照规定,海关检查将在与国家边防部门商定的停泊地或港口水域进行,由国家边防机构、海关机构、港务局、货物代理机构的代表组成的专门小组实施。必要时还有其它检查机构成员列入小组构成,如对油轮进行海关检查时消防部门将派员参加小组工作。

  出境客轮优先接受海关检查,检查的基本文件是: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提单、水路运单、旅客名册、船员个人物品申报单、海关申报单(限乌克兰籍船员)、日常用品储备清单、船上现金持款证明、麻醉品和武器弹药持有证书、船上收款台外汇现金持款证明和其它乌克兰法律规定的和国际协议要求的证明文件。

  在船上如有不允许通关的货物或物品则将其置于海关监管之下。如发现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条例的行为海关将延长船舶滞留期以便进一步检查。船舶和货物接受海关检查之后应驶离该区域,因技术或其它原因港口无法工作或在海关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时除外。

  航空器海关检查办法规定了对通过设有海关的航空器进行海关检查的步骤。对航空器进行海关检查的特殊要求是在国际航班和所载货物到达乌克兰关境时先进行边防检查,尔后进行海关检查;当国际航班和所载货物驶离乌克兰关境时先进行海关检查,尔后进行边防检查。检查时需提交的文件是:总申报单、储备物品清单、载货清单、货物和邮件提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随货单据。

  对经乌克兰关境的过境货物进行海关检查,其中包括旅客的行李,需在海关的监管之下转交国际空港运输全权代表或承运人,在海关办结手续并经海关准许后方能装上机舱。经海关和边检部门准许旅客方能登机。航空器经停或因技术原因停降时,如该航空器不能置于海关监管之下,则应对其进行海关保全。

  铁路运输海关检查规则确定了海关人员在铁路运输工具及所运送货物通关时对其进行查验的步骤。其特点是,按照规定当列车到达边界线交接站接受检查时应向海关人员提交交接文书、铁路运单、转运单据、随货单据、规定的其它法律文件。在海关检查过程中海关和交接站人员查验铁路运输工具的数量和编号、铅封和加施的封记是否完好、平车上装载的货物有无破损和规定的其它形式的海关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办理海关手续,或持放行手续驶入对方关境接受检查,或者退回货物。海关监管下的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货在驶离乌克兰关境前由铁路方面看管。

                                签发人:高锡云